工资和税收
个人所得税
根据香港的雇佣条例,雇员有责任缴纳税款。雇主没有义务因税收目的在支薪系统中预扣工资。
课税年度:香港的课税年度为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申报报表:IR56B、IR56E、IR56F、IR56G
根据《雇佣条例》,应付的最低遣散费和长期服务金,不被视为应课税收入
雇主在香港报税时涉及的表格种类:
IR56E – 雇主必须为公司雇用的新员工提交此表格。 此表格必须在新员工入职之日起 3 个月内提交。
IR56F – 雇员辞职后,雇主必须提交此表格,并且必须在雇员停止服务前一个月提交。
IR56G – 公司的外籍雇员在离职后将离开香港。 雇主在雇员预计离职日期前至少一个月要提交此表格。
IR56B – 香港雇主每年要向税务局提交此表格(即使公司没有雇员),以计算雇员的纳税额。 于每年4月1日开始进行申报,4月30日前需完成申报。如因特殊原因来不及完成申报需做延期申请,可以延期1个月至5月31日。
Employee Income Tax | |
Up to 50,000.00 HKD | 2.00% |
50,001.00 HKD – 100,000.00 HKD | 6.00% |
50,001.00 HKD – 100,000.00 HKD | 10.00% |
50,001.00 HKD – 100,000.00 HKD | 14.00% |
200,001.00 HKD and over | 17.00% |
休假政策
产假和陪产假
在香港,服务满40周以上的女性员工有权享受 14 周的产假,产假可以在预产期前两到四周的任何时间开始。如果怀孕的员工因怀孕或分娩而生病或残疾,他们可以额外休假最多四周。服务少于4周的女性员工最多可以休 10 数周的无薪产假。
产假薪酬的每日款额相等于雇员在产假首天前12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如雇员的受雇期不足12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第11个至第14个星期的四个星期产假薪酬上限为80,000元。
服务大于40周并已通知雇主的男性雇员,可享有陪产假。男性雇员必须在预产期前至少3个月通知雇主。如果雇主要求,雇员必须向雇主提供一份签署的书面声明,注明母亲的姓名、预产期以及他是孩子的父亲。员工可以享受5天的陪产假,从预产期前4周到分娩后14周。雇员一般有权按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获得陪产工资。
年假
服务每满 12 个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带薪年假的天数按雇员受雇年资由 7 天递增至最高 14 天(如右图)
《雇佣条例》允许雇员选择付款来代替其超过10天的假期权利。例如,有权享受 12 天年假的员工可以休 10 天假期并接受支付 2 天假期的同等工资。
试用期前三个月不享有年假。
服务年期 |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数 |
1 | 7 |
2 | 7 |
3 | 8 |
4 | 9 |
5 | 10 |
6 | 11 |
7 | 12 |
8 | 13 |
9或以上 | 14 |
病假
在香港,如果员工连续休病假至少四天,持有医疗证明,并累积了足够的带薪病假,则通常有权领取病假津贴。
工作第一年:24天(每月累计2天带薪病假)
工作第二年:48天(每月累计4天带薪病假)
累计带薪病假不得超过120天。
病假工资的发放相当于员工在过去12个月内的平均日工资的4/5,如果员工在公司工作少于12个月,则此费率是根据自开始服务以来的平均每日收入计算的。
在香港,雇员在病假期间被解雇是违法的。唯一的例外是严重不当行为。
法定节假日
公共假期
日期 | 天 | 假期 |
1月1日 | 星期日 | 一月一日 |
1月2日 | 星期一 | 一月一日翌日 |
1月22日 | 星期日 | 农历新年初一 |
1月23日 | 星期一 | 农历新年初二 |
1月24日 | 星期二 | 农历新年初三 |
1月25日 | 星期三 | 农历新年初四 |
4月5日 | 星期三 | 清明节 |
4月7日 | 星期五 | 耶稣受难节 |
4月8日 | 星期六 | 耶稣受难节翌日 |
4月10日 | 星期一 | 复活节星期一 |
5月1日 | 星期一 | 劳动节 |
5月26日 | 星期五 | 佛诞 |
6月22日 | 星期四 | 端午节 |
7月1日 | 星期六 |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 |
9月30日 | 星期六 | 中秋节翌日 |
10月1日 | 星期日 | 国庆日 |
10月2日 | 星期一 | 国庆日翌日 |
10月23日 | 星期一 | 重阳节 |
12月25日 | 星期一 | 圣诞节 |
12月26日 | 星期二 | 圣诞节后第一个周日 |
福利政策
社会保险
MPF概念:在香港,强制性公积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通常简称为强积金(MPF),强积金是香港政府的强制性养老保障计划,是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而设立的为就业人士提供正式退休保障的制度。
MPF覆盖范围:除条例豁免的少数人士外,香港18岁至65岁的雇员都必须在完成60天的雇用期后开始(从事饮食或建筑业的临时雇员则在雇佣期的首日开始) 加入已注册的强积金计划并向该计划供款。这是强制性的。
MPF供款比例:强积金供款分为“强制性供款”及“自愿性供款”,英文名一般区分为MPF Mandatory 和MPF Voluntary。MPF 每月供款金额有香港政府要求的最低金额(通常为5%)。
香港雇主成本-2024 | |
TYPE OF INSURANCE 保险类型 | CONTRIBUTION 比例 |
Provident Fund (MPF) | 5%(上限1500HKD) |
WICA(雇主责任-工伤保险) | 0.3% (Only ER) |
MPF 强制性供款计算方式:
每月支薪的雇员及其雇主 | ||
每月有关入息 | 强制性供款额 | |
雇主供款 | 雇员供款 | |
低于7100元 | 有关入息x5% | 无须供款 |
7100元至30000元 | 有关入息x5% | 有关入息x5% |
超过30000元 | 1500元 | 1500元 |
MPF-强积金计划适用对象及豁免对象:
合资格人士 | 获豁免人士 |
所有雇主必须为以下雇员向强积金计划供款 ·雇员年龄介乎18至65岁,并雇佣满60天或以上,不论其为全职、兼职或合约雇员 ·任何属于行业计划的行业之临时雇员(建议中为饮食和建筑业),并按日雇佣或雇佣期少于60天的固定期间 所有自雇人士如符合以下定义,亦必须为强积金计划进行供款: ·入息来自其在本港生产的货品或提供的服务或向本港或以外地方提供货品或服务 ·(独资经营者或合伙业务的合伙人均属于自雇人士) | 凡属以下类别的人士,则无须参与强积金计划: ·当强积金条例执行时,已年届64岁或以上雇员及自雇人士 ·受雇期不足60天的雇员(临时雇员除外) ·受雇于欧洲联盟属下欧洲委员会驻港办事处的人士 ·家务雇员 ·公务员 ·补助或津贴学校的教员 ·自雇小贩 ·来港工作不超过12个月的海外人士 ·属香港以外地方的公积金或退休计划成员 ·为强积金条例列明并获得强积金管理局核准的豁免计划成员 |
MPF提取:当雇员换工作时,他们可以将退休金转移到新雇主的强积金。对于那些提前退休的人,可以在 65 岁或 60 岁时提取资金。
其他福利
私人医疗健康保险、奖金、年假加成、住房津贴、公司用车、假期旅行津贴(假期津贴)、股权期权。
雇佣概况
合同类型
根据《雇佣条例》,雇佣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合同或者是无期限合同。雇佣合同是书面形式的,有中文和英文两种官方语言,详细说明雇员的薪酬、福利和工作内容的条款。雇佣合约应始终以港元(HKD)体现工资和其他福利。
试用期
试用期通常是1个月~3个月;雇主或雇员均可在试用期的第一个月内随时终止合同,无需通知期。
13薪
在香港,13薪或奖金并不是强制责任。普遍雇主都会提供13薪或奖金的福利,年终奖通常为2-3个月的工资。
加班
在香港,没有关于加班工资的法律,这通常在雇佣合同或集体谈判协议中有规定。
最低工资为每小时37.50港元。
加班费完全由雇主与雇员协商决定。
工作时间
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员工有权每七天休息一天,但不必在一周的同一天休息。
解雇
解雇流程
在香港,根据《劳动法》的要求,解雇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送交有关政府部门。右图情况下,雇主不可解雇雇员;雇主如在上述情况下解雇雇员,即属违法,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10 万元。
雇主在终止雇佣合约或当有固定期限的雇佣合约到期时,应支付解雇补偿。与雇员的受雇期、雇佣合约的条款和终止雇佣合约的原因等,终止雇佣合约的款项一般包括:
• 任何未发放的工资;
• 代通知金(如适用);
• 工资代替任何未发放的年假,及该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任何未发放的年终酬金,及该酬金期内按比例的年终酬金;
• 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如适用);
• 其他雇佣合约内列明的款项,例如按年资支付的酬金或公积金等。
解雇补偿的支付时间,最迟要在合约终止日或合约到期日后 7 天内支付;雇主如果未能在雇佣合约终止日或合约到期日后 7 天内支付工资,须就尚
未清付的款额支付利息给雇员。
生育保障 | 雇主不可解雇已证实怀孕及已发出怀孕通知的雇员。 |
有薪病假期间 | 雇主不可在雇员的有薪病假期间解雇雇员。 |
向当局提供证据或资料 | 雇主不可由于雇员曾在有关执行《雇佣条例》、因工遭遇意外或违反工作安全法例而进行的法律程序中 提供证据或向进行查讯的公职人员提供数据而解雇雇员。 |
参加工会活动 | 雇主不可因雇员参与职工会或职工会的活动而解雇雇员。 |
工伤期间 | 雇主在未与因工受伤的雇员达成工伤补偿的协议之前,或在有关的评估证明书仍未发出之前,不可解雇雇员。 |
通知期
雇主或雇员在终止雇佣合约时,须给予对方适当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表一):
雇佣情况 | 通知期 | 代通知金 | ||
在试用期内 | 试用期内的首个月 | 无需通知期 | 无需代通知金 | |
试用期内的第一个月后 | 雇佣合约有明确规定 | 依照合约订明的通知期,但不少于7天 | 见表二 | |
雇佣合约无明确规定 | 不少于7天通知 | 见表二 | ||
无试用期/完成试用期的连续性合约 | 雇佣合约有明确规定 | 依照合约订明的通知期,但不少于7天 | 见表二 | |
雇佣合约无明确规定 | 依照合约订明的通知期,但不少于7天不少于1个月通知 | 见表二 |
无试用期/ 完成试用期的非连续性合约,所需的通知期则为议定的期限,而相应的代通知金见表二:
通知期以日或星期为单位 | 雇主或雇员发出终止合约通知的日期(下称[通知日期])前12个月内雇员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 X 通知期内通常须付给雇员工资的日数=代通知金 |
通知期以月为单位 | [通知日期]前12个月内雇员所赚取的每月平均工资 X 通知期的月数=代通知金 |
如没有预先发出终止合约通知,则为「终止合约的日期」前 12 个月内雇员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
如没有预先发出终止合约通知,则为「终止合约的日期」前 12 个月内雇员所赚取的每月平均工资。
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在香港,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在适用的情况下是强制性的,由雇员的合约条款和服务年资决定。
根据《雇佣条例》,雇员如在雇佣合约中工作超过24个月及少于5年,并没有在合约终止前辞职或被即时解雇,便可获得法定遣散费。(如右图)
*若雇主在合约终止日或合约期限届满日之前不少于 7 天,以书面要求雇员续订合约或以新合约重新聘用,而雇员不合理地拒绝该项要求,则雇员无权获得遣散费。
若雇员如已工作超过5年,而解约理由为右图其中一项,即符合领取长期服务金的资格。
*若雇主在合约期满之前不少于 7 天,以书面要求雇员续约或以新合约重新聘用,而雇员不合理地拒绝该项要求,则雇员无权获得长期服务金。
补偿项目 | 遣散费 | 长期服务金 |
受雇期 | 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24个月 | 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5年 |
须符合的条件 | 雇员因裁员而遭解雇 | 雇员遭解雇,但并非基于以下原因: -因犯严重过失而遭实时解雇 -因裁员而遭解雇 |
有固定期限的雇佣合约在期限届满后,因裁员的理由没有续订合约 | 有固定期限的雇佣合约,在合约期满后不获续约 | |
雇员遭停工 | 雇员在职期间死亡 | |
雇员因健康理由而辞职 | ||
65岁或以上的雇员辞职 |
注意:雇员在同一时间,只可享有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的补偿。
以下的计算方法适用于计算长期服务金及遣散费的款额:
月薪雇员 | (最后一个月全月的工资x 2/3)x 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
日新或件薪雇员 | (雇员最后工作的30个正常工作日中由雇员选任何18天工资)x 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
未足 1 年的服务年期则按比例计算。
雇员亦可选择以紧接其合约的终止日期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如雇员的雇佣合约是以代通知金的方式终止,雇员可选择以紧接有关代通知金计至该日为止的日期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以$ 22,500 的三分之二(即$15,000)为上限。